《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填写说明
    一、《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是国家版权局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指导性格式范本,仅向社会推荐使用。。
    二、通知中带“*”的栏目为必填事项。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从事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或网络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域名”,是信息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在信息网络上代表某个企业、机构或个人。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 如:www.sina.com.cn等。
    五、“说明人”,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所规定的“服务对象”。即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链接有关内容的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有效证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相应的执照等。填写有效证件号码需同时注明证件类型,并将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通知的附件一并提供。
     七、“电话”,必须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可同时填写移动电话号码。
    八、“备案号或许可证号”,指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登记号码;或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信息服务的许可文件号码。备案号或许可证号一般会在网站首页底部显示。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可查询验证其真实有效性,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
    九、“IP地址”,指以数字形式显示信息网络上计算机终端的地址。按照TCP/I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Internet协议)规定,它是一串4组由圆点分割的数字组成的,其中每一组数字都在0-256之间,如:202.202.96.33就是一个主机服务器的IP地址。IP地址可以通过IP WHOIS数据库等IP地址查询服务的网站查询。
    十、“已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内容”,指说明人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十一、“已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内容网页地址”,指说明人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内容在未被删除前的网络地址。即:浏览器顶部地址框中显示的信息。该信息对应网络内容的位置。例如“http://news.sina.com.cn/c/l/2007-01-21/223712097641.shtml ”就是一个具体的网页地址。
     十二、“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指说明人拥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他人权利的相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及权属证明等。权属证明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号)、首次出版的出版物版权页、授权证明等证明文件。填写证明材料应以附件的形式提供证明性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十三、“说明要求”,指发出本说明的一方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要求履行的具体事项。如要求恢复被删除内容或重新链接被断开的内容。
    十四、“说明人签名(盖章)”,自然人签名或使用名章;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
    十五、本《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及填写说明可在国家版权局网站“法律文书下载”栏目免费下载使用。国家版权局网址:WWW.NCAC.GOV.CN

    附件下载: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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