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全文

发布日期:1886-9-9 执行日期:1992-10-15
(1886年9月9日于瑞士伯尔尼签订 1896年5月4目在巴黎补充完备 1908年11月13日在柏林修订 l914年3月20日在伯尔尼补充完备 1928年6月2日在罗马修订 l948年6月26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l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 l979年10月2日更改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声明根据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本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本公约于1992年10月15日对我生效。
本同盟各成员国,共同受到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愿望的鼓舞,承认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修订会议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修订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公约文本但不更动该公约文本第一至二十条和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兹协议如下:

详细资料请查看:http://baike.baidu.com/view/94276.htm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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